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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规章是什么
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规章是: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
行政复议的期限
,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三、
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程序: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